・花蓮縣政府辦理「115年度花蓮縣野生動物暫時安置收容照護計畫」補助案,旨在支持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或生態保育工作。本補助案提供最高 520,000 元的經費,用於辦理野生動物(包含鳥類、哺乳類、爬蟲類)的暫時安置收容照護,以及幼雛鳥、傷鳥的收容照護。符合資格的單位可於指定期間內,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設立從事農業推廣、動植物保護或生態保育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辦理野生動物(含鳥類、哺乳類、爬蟲類)暫時安置收容照護及收容照護幼雛鳥、傷鳥:上限 520,000 元
・申請方式:檢附相關書表文件逕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案補助以不超過 520,000 元為限,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申請;申請單位應詳閱花蓮縣農業發展經費補助要點;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規定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處罰;審查方式為書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