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政府配合經濟部政策,推出家戶屋頂太陽光電設置獎勵計畫,鼓勵民眾安裝或更換太陽光電設備。此計畫提供兩種獎勵方案,最高可領取 2,000,000 元。凡符合資格的臺東縣家戶,可依裝置容量獲得每瓩 3,000 元至 20,000 元不等的補助,特別鼓勵自發自用模式。申請者需於 2026/11/27 前備妥相關文件向臺東縣政府提出申請,預算有限,額滿為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於 2025/01/01 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或主管機關備查文件;設置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為新品且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的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依同條第五項規定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者
・不可申請:依法令負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義務者
・新設或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裝置容量每瓩獎勵 3,000 元,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 300,000 元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併接於自設內線用電系統並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ATS),且其用電方式係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者:每瓩獎勵 20,000 元,單一棟建築物累計獎勵金額不得逾 2,000,000 元
・申請方式:填妥獎勵款申請表並檢具文件向臺東縣政府申請。相關申請表單於臺東縣再生能源資訊網下載
・重要時間點: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順序,依序審查,預算不足或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注意事項:每張文件須蓋申請者印章,影印文件需加蓋正影本相符章。簽章欄位部分若申請者為自然人皆須本人親筆簽名及蓋章。申請人應配合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府給予獎勵款之日起 5 年內之示範展示。申請人自取得本府核准撥付獎勵款項後 2 年內,如本府有辦理觀摩活動之需要或為確認太陽光電設備設置情形而派員巡查時,申請人應予配合。申請人自取得本府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 2 年內,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轉讓該領有獎勵款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申請人屬自發自用餘電躉售獎勵者,自取得同意撥付獎勵款日起 2 年內,非經本府同意,不得變更其用電方式。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未揭露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將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