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維持基本生活。此津貼依身心障礙等級發放,輕度每月 2,500 元、中度 3,000 元、重度 3,500 元、極重度 4,500 元。申請對象須持有金門縣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並設籍金門縣達一定年限,且未接受政府全額公費安置或為現職軍公教人員。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至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 15 年;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 20 年;出生地於本縣;本要點修訂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者;初次領取身心障礙證明之日已設籍本縣 1 年以上
・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 2,500 元
・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 3,000 元
・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 3,500 元
・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 4,5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申請人為未滿 20 歲且未結婚或受禁治產宣告者,須由法定代理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