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為減輕設籍金門縣、且有身心障礙家屬安置於台灣教養機構的家庭經濟負擔,提供家屬探視交通費補助。此補助全額支付家屬往返金門與台灣的空中或海上交通費用,每位身心障礙者的家屬每年最多可申請四人次的機票或船票費用。申請人需在探視後一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所屬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金門縣之身心障礙者,經政府機關協助安置於台灣教(療)養機構;為上述身心障礙者之探視家屬;申請補助的交通費路程未獲「衛生福利部年度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補助範圍;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單位之補助
・家屬台金空中或海上往返交通費:由金門縣政府全額補助,每年可申請 4 人次(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申請方式: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鄉(鎮)公所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補助者應於探視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補件者則以退件日起 2 週內補件為限,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