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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醫療健康 金門縣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旨在減輕符合資格者的經濟負擔。申請對象須設籍金門縣,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社工評估確有安置需求,且入住與縣府簽約的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機構。補助標準將依中央相關規定及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申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財稅資料等文件,向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金門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經審核符合申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補助標準;入住或安置於與金門縣政府簽約補助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未同時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榮民院外就養給與者不在此限);經金門縣政府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安置需求
・不可申請:戶籍遷出金門縣;未實際安置於機構;受補助人死亡;家庭經濟狀況改善致未達補助標準;補助期間屆滿;無故離開機構,經查核認定
・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規定辦理
・申請方式:備齊證件向金門縣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金門縣政府每年定期辦理補助資格重新調查
・注意事項:申請人得自行選擇金門縣政府簽約補助機構;倘因照顧需求選擇未與金門縣政府簽約之機構,應由機構主動向金門縣政府申辦簽約;補助期間屆滿前轉至其他機構安置者,需向金門縣政府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金門縣政府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印章、機構出具同意提供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證明、全家人口之財稅資料(含所得、納稅證明及財產資料),如未檢附或未齊全者,則由鄉、鎮公所逕行向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查調、戶內人口中年滿 16 歲至 25 歲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患有重大疾病者最近 3 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教師及職業軍人薪資(餉)證明單、榮民身分者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具領有退休俸人員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工作異動時,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委託書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本人無法申請時,代理人應檢附)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的補助金額及詳細補助標準,需參考「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及「中央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一覽表」。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提供明確的起訖日期,為常態性受理。附件內容為系統操作手冊,與福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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