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的尊嚴與生活品質,特別提供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這項津貼每月發放 3,000 元給符合資格的照顧者,以協助其照顧重度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的受照顧者。申請對象包含年滿 12 歲至未滿 65 歲、設籍金門縣並實際居住的身心障礙者,以及年滿 16 歲至未滿 65 歲、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的親屬照顧者。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津貼將按月撥入照顧者指定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受照顧者年滿 12 歲,未滿 65 歲;受照顧者現設籍金門縣並實際居住;受照顧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他人照顧者;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金門縣政府社工員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受照顧者未入住安養、養護或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護理之家、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受照顧者未申請居家服務、未領有政府發給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受照顧者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進入職場從事全時工作,需經金門縣政府社工員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照顧者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照顧者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照顧者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金門縣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照顧者設籍金門縣連續滿 10 年者;受照顧者曾設籍金門縣且累積滿 10 年者;照顧者與受照顧者為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照顧者與受照顧者為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照顧者與受照顧者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限於前述親屬已歿或因疾病或其他因素而無法照顧時)
・不可申請:照顧者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照顧者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照顧者罹患嚴重傷、病,必須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照顧者婦女懷胎 6 個月以上至分娩後 2 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照顧者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不得同時領取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每月 3,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每月 15 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自當月發給津貼;16 日以後提出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自次月發給津貼;津貼按月撥入照顧者指定之郵局帳戶內;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若有溢領應繳回
3,000元
申請表、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彼此關係)、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受照顧者及照顧者職業保險、國民年金、每月工作時數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無全時工作之文件、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電話:(082)318823|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 60 號
實際需求強度認定基準表(附表)在附件中,頁面未詳列。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無明確日曆日期,僅有每月申請截止日與發放起始月的說明。
資料來源: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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