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身體功能、參與活動,或便利其照顧者。本補助適用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補助項目涵蓋個人行動、溝通資訊、居家生活等十大類輔具。補助金額依申請者經濟狀況而異,低收入戶可獲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 75 %,一般戶補助 50 %,每人每兩年最多可申請四項。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規定檢附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等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經評估人員評估,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符合附表規定
・不可申請: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每人每二年度補助四項之原則;未符合補助資格;已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該補助項目併入項次計算;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輔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輔具費用補助: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75 %
・輔具費用補助: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 50 %
・推車-一般型:最高補助 6,500 元
・輪椅-非輕量化量產型:低收 3,500 元、中低 2,625 元、一般 1,750 元
・電動輪椅-基礎型:低收 50,000 元、中低 37,500 元、一般 25,000 元
・視障用白手杖或杖頭:低收 700 元、中低 525 元、一般 350 元
・助聽器-進階型:低收 20,000 元、中低 15,000 元、一般 10,000 元
・個人衛星定位器:低收 9,000 元、中低 6,750 元、一般 4,500 元
・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 4 項為原則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理撥付補助款後 1 個月內完成撥付
・注意事項: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提出申復,並以 1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