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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

居住生活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特別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優惠減免。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社會住宅興辦者,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全面免徵或大幅減徵;經市府認定並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其土地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優惠自 2024/07/01 起施行,由相關主管機關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無需民眾自行申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經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且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稽徵機關辦理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
・注意事項: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房屋稅自次期起按適用稅率全額課徵

【期間】

2024/07/01 起(無公告截止)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Download.ashx?FileID=13776&id=GL001471&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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