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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

居住生活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符合住宅法規定興辦社會住宅者,可依不同興辦方式,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至 1.2 %。經市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其出租供住家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此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相關租稅優惠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興辦社會住宅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第 8 款及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規定興辦);興辦社會住宅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同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興辦);經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第 8 款及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規定興辦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同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稽徵機關辦理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
・注意事項:租稅減免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自本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公益出租人之有效期間始日當年起至期間末日當年止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興辦者」的流程及應備文件,需依住宅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本自治條例僅規範租稅優惠內容。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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