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政府為鼓勵興辦社會住宅及保障市民居住權利,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本自治條例提供社會住宅及經市府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社會住宅依興辦方式不同,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其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優惠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並由市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符合資格者。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住宅法興辦之社會住宅;經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免徵地價稅
・社會住宅房屋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者,免徵房屋稅
・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地價稅減徵 80 %
・社會住宅房屋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興辦者,房屋稅稅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減免: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高雄市政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稽徵機關辦理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
・注意事項:若其他法令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適用最有利之法令
電話:07-3368333|地址:8022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頁面為法規查詢系統,福利內容從附件的自治條例內文抽取。聯絡電話及地址為高雄市政府總機及地址,非特定業務承辦單位。
資料來源: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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