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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

居住生活 新竹縣

【主辦單位】

新竹縣政府、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內容簡介】

・新竹縣政府為鼓勵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行為,制定本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針對興辦社會住宅者,依其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減徵 25 %。此外,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其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需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的限制。這些稅務優惠旨在減輕社會住宅營運者與公益出租人的負擔,進而增加社會住宅供給及鼓勵友善租賃環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興辦社會住宅,並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且土地為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部分;為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且土地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
・社會住宅(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符合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 80 % 及房屋稅額 25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重要時間點:地價稅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起減免;房屋稅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減免;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注意事項:租稅減免之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同一地號土地或房屋之使用情形,經認定僅部分符合規定者,依符合規定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福利申請流程為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非由民眾直接申請

【聯絡方式】

電話:03-5518101|地址:30210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注意事項】

實際租稅優惠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本自治條例未提供具體截止日期。對象條件中提及的住宅法條款,本頁面未提供詳細內容。

資料來源:https://hclaw.hsinchu.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0510&KeyWord=%E6%96%B0%E7%AB%B9%E7%B8%A3%E8%88%88%E8%BE%A6%E7%A4%BE%E6%9C%83%E4%BD%8F%E5%AE%85%E8%88%87%E5%85%AC%E7%9B%8A%E5%87%BA%E7%A7%9F%E4%BA%BA%E6%B8%9B%E5%85%8D%E5%9C%B0%E5%83%B9%E7%A8%85%E5%8F%8A%E6%88%BF%E5%B1%8B%E7%A8%85%E8%87%AA%E6%B2%BB%E6%A2%9D%E4%B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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