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縣政府針對社會住宅興辦者及公益出租人提供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免。社會住宅依其興辦方式,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徵收率減徵至 1.2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土地,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些稅捐減免將由雲林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或當期起生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興辦社會住宅者(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
・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辦理者,免徵地價稅
・社會住宅房屋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辦理者,免徵房屋稅
・社會住宅地價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 80 %
・社會住宅房屋稅減免:依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者,房屋稅徵收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地價稅減免: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申請方式:由雲林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
・注意事項:土地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起減免地價稅;房屋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期起減免房屋稅。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此為自治條例,稅捐減免透過政府內部通報機制辦理,非由受益人直接申請。成為社會住宅興辦者或公益出租人的具體申請辦法未在此條例中詳述,僅引用住宅法相關條文。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Download.ashx?FileID=66525&id=GL000539&typ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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