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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

居住生活 雲林縣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內容簡介】

・雲林縣政府制定「雲林縣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旨在為社會住宅興辦者及公益出租人提供稅務優惠。依據此自治條例,社會住宅若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全額免徵,或地價稅減徵 80 %、房屋稅徵收率減徵為 1.2 %。此外,經認定的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的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這項稅捐減免措施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並依住宅法規定實施年限。符合資格者,將由雲林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雲林縣稅務局辦理稅捐減免,以減輕相關稅務負擔,鼓勵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的推動。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社會住宅興辦者,且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第 8 款規定,或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規定;社會住宅興辦者,且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規定,或同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公益出租人
・社會住宅: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第 7 款、第 8 款規定,或同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規定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社會住宅:符合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規定,或同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者,減徵應納地價稅額 80 %,房屋稅徵收率減徵為 1.2 %
・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社會住宅租稅減免之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之實施年限,依住宅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同一地號土地或房屋若僅部分符合規定,其地價稅或房屋稅依符合規定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適用原因或事實消滅時,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或改按應適用稅率課徵

【期間】

2024/07/01 ~ (無公告截止)

【聯絡方式】

電話:05-5522000|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本自治條例自 2024/07/01 施行,稅捐減免自適用原因或事實發生之當年/期起算,由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稅務局辦理。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Source.aspx?id=GL0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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