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動公益出租人制度,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的民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後,住宅所有權人可享有每屋每月最高 15,000 元的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減免。申請人需為住宅所有權人,並將住宅出租予接受租金補貼的承租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勾選租賃所得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須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出租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並於契約書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承租人須領有租金補貼
・不可申請:公司行號(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租賃契約未記明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證號者;租賃住宅產權為公同共有,但租賃契約未列示所有共有人為出租人者,則未列示的共有人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減免:每屋每月最高 15,000 元
・申請方式:認定流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絡窗口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網路申報者需在申報時所得種類勾選租賃所得,且所得格式勾選為符合住宅法第15條者
・注意事項:公益出租人有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承租人每年皆須重新申請租金補貼,若承租人不再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則住宅所有權人就不能繼續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最多以 15,000 元為限,以戶政機關編釘之門牌為每屋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