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失業給付,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在尋職期間維持基本生活。符合資格的勞工須於離職退保後兩年內,攜帶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親自前往全國各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經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若仍無法推介就業,即可申請此項給付。領取期間,申請人需每月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並提供至少兩次求職紀錄,同時應在再就業後三天內通知就服機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工;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後 2 年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就業諮詢後,無法推介就業
・申請方式: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
・申請人應於就服機構推介就業之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檢送就服機構;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每個月親自前往就服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於再就業時,應於再就業之日起 3 日內,通知就服機構
離職證明文件(或定期契約文件)、國民身分證
文案未列出失業給付的具體金額、發放方式及最長領取期間。
資料來源:https://job.taiwanjobs.gov.tw/Internet/Index/List.aspx?uk=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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