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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金門縣公私立幼兒園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獎勵評選實施計畫

教育文化 金門縣 期限 2026-06-30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為提升幼兒園教保服務品質,每年舉辦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獎勵評選。此計畫旨在表揚在金門縣內公私立幼兒園服務滿 5 年以上,且在推薦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並具有優良事蹟的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獲選者將獲得獎狀或獎座,並頒發獎金 5,000 元。申請者需經由各幼兒園評選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向教育處提出推薦申請,經書面審核及評選委員會審查後,預計於每年 8 月底公告獲獎名單,並於 9 月底舉辦頒獎典禮。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於金門縣內之幼兒園服務年資需達 5 年以上(得連同改制幼兒園前服務於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年資合併計算,除到校後依法服兵役年資外,不採計依法申請留職停薪之年資);在推薦學校服務滿 1 年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服務年資:於金門縣許可設立之教保服務機構實際服務達 5 年以上,且無排除情形;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研究績優:最近 5 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其他優良事蹟足以申請獎勵
・不可申請:申請獎勵檢附文件虛偽或不實;曾體罰、霸凌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得參與評選或獎勵之情形;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於不適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處理程序中;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者;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所定之處罰;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或其相關法令;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0條至第61條之處罰;已接受本縣或中央相同性質表揚者;近 10 年內經本府依金門縣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15 條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公告;不符評選資格條件而隱匿實情者,經查證屬實
・獎狀或獎座
・獎金:5,000 元(或同等價值之商品)
・推薦名額(依各園實際收托幼童總數推薦):200 人以下幼兒園每園 1 名;201 人以上幼兒園每園 2 名
・表揚名額:公立幼兒園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2 名;私立幼兒園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1 名
・申請方式:符合標準者,經各校(園)評選委員會通過,提出推薦申請,函報教育處審核
・每年 5 月 31 日:公告辦理獎勵事宜;每年 7 月 1 日 ~ 7 月 31 日:完成書面審查(初審);每年 8 月 1 日 ~ 8 月 15 日:進行獎勵評選委員會審查;每年 8 月 31 日:公告獲獎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榮獲績優人員表揚於 10 年內同一獎項曾獲本府表揚者,不再受理申請;經評選為優良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如後續經查有違反獎勵辦法第 9、10 條之情形,本府應撤銷其獎勵資格並公告之。申請人經本府依前項撤銷獎勵資格者,其受有之獎勵應予返還;所受敘獎處分應予撤銷;教保服務人員有符合「金門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12 條之各項規定之一者,評選會應為不受理之決議

【金額/折扣】

5,000元

【期間】

申請:2026/06/01 ~ 2026/06/30;活動:每年9月底

【應備文件】

金門縣115年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評選應附資料一覽表、金門縣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獎勵評選推薦申請表、金門縣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優良事蹟積點表、各校(園)評選會議紀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本處或社會處確認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備公文、任用書表、在職證明等)、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證明(依教保專業知能認定課程表)、優良事蹟佐證資料(如近 5 年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專案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與幼兒教保相關之得獎證明等)、參加金門縣115年績優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評選切結書

資料來源:https://www.km.edu.tw/ischool/news/attached/10330/%E9%87%91%E9%96%80%E7%B8%A3115%E5%B9%B4%E5%85%AC%E7%A7%81%E7%AB%8B%E5%B9%BC%E5%85%92%E5%9C%92%E7%B8%BE%E5%84%AA%E6%95%99%E4%BF%9D%E5%93%A1%E5%8F%8A%E5%8A%A9%E7%90%86%E6%95%99%E4%BF%9D%E5%93%A1%E7%8D%8E%E5%8B%B5%E8%A9%95%E9%81%B8%E5%AF%A6%E6%96%BD%E8%A8%88%E7%95%AB.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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