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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財政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旨在提供符合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這項福利適用於具備我國所需特殊專長、並在我國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外國人。只要符合首次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等條件,其超過 3,000,000 元部分的半數薪資所得,可在五年內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同時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申請人需在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公告之科技、數位、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運動、金融、法律、建築設計、國防、環境、生技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或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特殊專長之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就業金卡,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特殊專長證明文件(適用於不須申請許可者);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工作而核准在我國居留(若核准居留原因非屬從事專業工作者,不受首次核准之限制);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
・薪資所得減免:首次在我國居留滿 183 日且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 3,000,000 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基本所得額免計: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申請方式: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按規定格式及檢附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重要時間點:若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就業金卡者,應自取得之日起算 1 個月內申請
・注意事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準用本辦法規定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0元

【期間】

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

【應備文件】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有非專業工作居留情形,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或就業金卡影本、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足資證明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及其他聘僱(工作)許可文件申請時點,及以同一聘僱合約從事同一專業工作之文件(如有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二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若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並經查詢確認具特殊專長者免附)

【注意事項】

本辦法自 2026/01/01 施行。申請期間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非固定起訖日。福利的 5 年期間為個人符合條件後起算,非計畫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887&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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