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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財經金融 宜蘭縣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內容簡介】

・宜蘭縣政府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縣內重大公共建設,特別制定此自治條例,提供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的減免優惠。凡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的民間機構,若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即可依本自治條例申請相關稅務減免。地價稅方面,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用地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可享全免;其他重大公共建設用地則在興建期間全免。房屋稅部分,民間機構興建供直接使用的自有房屋,自建造完成後五期內可免徵。契稅則針對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提供 30 %的減徵;若經主辦機關同意接管或繼續辦建營運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更可免徵契稅。申請者需備妥減免申請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出申請。此自治條例旨在透過稅務優惠,吸引更多民間力量投入公共建設,共同促進宜蘭縣的社會經濟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四條規定之民間機構;參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
・地價稅免徵:/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用地: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全免/前款以外之重大公共建設用地:在興建期間全免
・房屋稅免徵:興建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自建造完成五期內免徵
・契稅減免:/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典權供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 30 %/經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同意接管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因而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者:免徵
・申請方式:填具減免申請書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
・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起減徵;減免契稅者,應於申報契稅時提出申請;同一地號之土地、同一建號之房屋,若僅部分合於本自治條例者,依其使用面積比率計算減免;若其他法令規定較本自治條例更有利於民間機構者,適用最有利之法令;不動產自申報減、免徵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免徵之契稅;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向財稅局申報,地價稅自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房屋稅自次期起恢復全額徵收;若終止投資契約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減免原因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徵收,房屋稅自次期恢復全額徵收;若終止投資契約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應補繳全部已減免之地價稅、房屋稅或取得不動產時應課徵之契稅;若經主辦機關認定不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者,應補繳全部已減免之地價稅、房屋稅或取得不動產時應課徵之契稅

【應備文件】

減免申請書表、相關證明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縣內:1999,縣外總機:9251000|地址: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

【注意事項】

本自治條例最新修正公布日期為 2025/01/03,其中部分修正條文自 2024/07/01 施行。此為常態性法規,無固定申請或活動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glrslaw.e-land.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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