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為加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與整治場址的改善,特別提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改善貸款信用保證。這項福利旨在協助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定的污染土地關係人,包含本國中小企業及本國人,取得執行污染改善計畫所需的資金。申請人可獲得最高九成的貸款信用保證,貸款總額度最高可達 5,000 萬元,並享有年利率 1 %的利息補貼,貸款期限最長為 7 年。申請人需向環境部或指定機關(構)提交相關文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本法第二條第十九款之污染土地關係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本國中小企業或本國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污染改善計畫
・不可申請:申辦本貸款信用保證之受污染土地已設定抵押權;所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其退票尚未辦妥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 1 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已超過 3 個月;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貸款信用保證:最高九成
・貸款總額度:最高 5,000 萬元(以污染改善計畫所需經費八成為核貸上限)
・貸款用途:限於支付污染改善計畫所需之改善及相關費用
・貸款期限:最長 7 年(含本金寬限期最長 1 年)
・利息補貼:本部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年利率 1 %(貸款年利率低於 1 %者,依其實際貸款年利率補貼),最長 7 年
・貸款利率上限: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 1.45 %機動計息
・申請方式:向環境部或本部指定之機關(構)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貸對象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書次日起 3 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失其效力
・注意事項:申貸對象應就本貸款信用保證所涉之受污染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承貸金融機構,如有無法設定者應辦理預告登記或提列其他等值之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