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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跨域就業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協助失業勞工克服因距離造成的就業障礙,特別規劃「跨域就業津貼」補助措施,由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此津貼旨在鼓勵失業勞工前往外地就業,提供搬遷、租屋及異地交通等費用補助。申請對象為符合特定失業條件(如連續失業滿3個月或非自願性離職)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的失業保險被保險人,其新工作地點與原居住地距離須達30公里以上。津貼項目包含每月最高3,000元的異地交通補助金、每月最高5,000元的租屋補助金,以及最高30,000元的搬遷補助金。勞工需於受僱或搬遷後30日或9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失業者(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就業有交通往返,須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或須租屋居住,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達30公里以上;勞工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予雇主僱用;於同一事業單位就業滿30日以上;雇主須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雇主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非自願性離職;經就業諮詢評估有需要
・不可申請:不得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申請人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房屋出租人或所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符申請規定,經勞工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銷資格認定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30公里以上未滿50公里每月 1,000 元;50公里以上未滿70公里每月 2,000 元;70公里以上每月 3,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租屋補助金: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 5,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或發票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 30,000 元為限(搬遷費用指搬運、寄送家具或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不含包裝人工費及材料)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申請人於第二次起之申請案,若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匯款帳戶等未有變更者,部分文件可免附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應備文件】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申請書、租屋補助金申請書、搬遷補助金申請書、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居住處所查詢同意書(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及搬遷補助金適用)、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租屋補助金適用)、房租繳納證明文件(限租屋補助金)、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限租屋補助金)、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限租屋補助金)、搬遷費用收據(限搬遷補助金)、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限搬遷補助金)

【聯絡方式】

電話:(07) 733-0823~28 (就業服務), (07) 733-2273 (求職專線)|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 (就業服務)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個人受僱或搬遷日期計算,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A978BA969960F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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