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為鼓勵剛畢業的初次尋職青年,擴大尋職範圍至外地工作,並降低跨地區就業障礙,提供多項補助。對象為年滿 18 歲至 29 歲(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不受 18 歲限制)、未在學且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籍青年,且須為初次跨域尋職者。申請人需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獲推介就業,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補助項目包含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依不同條件和距離提供不同金額的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 29 歲(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受年滿 18 歲之限制);未在學且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評估確有需要,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
・不可申請: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之次日起 7 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異地就業交通、搬遷、租屋補助);為雇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房屋出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者;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不實申領;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不得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 500 元;特殊情形者,得於 1,250 元內核實發給。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以 4 次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每月 1,000 元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每月 2,000 元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70 公里以上):每月 3,000 元
・搬遷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最高 30,000 元
・租屋補助金:自受僱且租賃契約所記載之租賃日起,以房屋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的 60 %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 5,000 元,最長 12 個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或租屋補助金: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注意事項:民眾不得重複請領相同性質之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