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提供「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下的僱用獎助,旨在鼓勵雇主聘僱失業的新住民。本獎助適用於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且失業連續達 30 日以上的新住民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雇主需連續僱用新住民滿 30 日後,即可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額依計酬方式而異:若按月計酬,每僱用一名新住民每月可獲 11,000 元;若非按月計酬,則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1,000 元。同一雇主僱用同一新住民,合併領取本獎助及其他政府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可達 12 個月。此計畫旨在協助新住民穩定就業,同時減輕雇主的人力成本負擔,促進勞動市場的多元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新住民;連續僱用新住民滿 30 日;已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新住民申報參加就業保險;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率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未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新住民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且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新住民之配偶離婚或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新住民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
・不可申請: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 1 年之新住民;僱用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新住民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實請領或溢領;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違反本要點之規定;因不實領取津貼或獎助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或獎助
・僱用獎助(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每人每月發給 11,000 元
・僱用獎助(非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每人每小時發給 6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1,000 元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新住民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僱用期間連續滿 30 日之雇主,得於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1 個月內審結;未檢齊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同一雇主僱用同一新住民,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 12 個月;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每月最高金額
最高11,000元
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新住民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受僱新住民之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僱用獎助推介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資料、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電話:(07)733-0823~28|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
本頁面主要說明「僱用獎助」,但「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亦包含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求職交通補助金。申請期間依僱用日期而定,無固定日曆期間。本要點修正日期為 2025/08/06。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128B3629CCEA8D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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