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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

財經金融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用本國籍或具工作權之外籍/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符合資格的雇主,若聘僱經政府推介且符合特定條件的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規定的被看護者,每月可獲得 10,000 元補助金,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照顧服務員需具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技術士證或護理/照顧相關學歷,且平均每週工時達 40 小時並連續聘僱一個月以上。雇主需每滿三個月後 90 日內,檢附申請書、聘僱名冊、薪資轉帳證明、勞動契約及推介證明等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此補助有助於減輕雇主負擔,同時促進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就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雇主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達 40 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一個月以上;雇主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照顧服務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為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被看護者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照顧服務員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照顧服務員為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照顧服務員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其配偶、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其配偶;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實申領;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曾有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且在 2 年內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一被看護者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雇主聘僱期間依實際聘僱時間以 30 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聘僱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補助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就業安定基金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雇主經撤銷或廢止補助者,2 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金額/折扣】

10,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限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聯絡方式】

電話:(07)733-0823~28|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

【注意事項】

網頁本文與附件「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pdf」中,關於被看護者資格的審查標準條文號碼略有不同(網頁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附件為第十八條第一項),本抽取以網頁本文為主。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雇主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三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61E831CAEE3662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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