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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促進失業中高齡者(45歲至未滿65歲)及高齡者(65歲以上)就業,提供僱用獎助給予僱用這些特定族群的雇主。雇主只要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中高齡者或高齡者,並連續滿30日,即可依受僱者的年齡及工作方式(全時或非全時)獲得每月最高 15,000 元的獎助金,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雇主需在連續僱用滿 30 日或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45歲至未滿65歲)及高齡者(65歲以上);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0 日;僱用方式為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
・不可申請: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已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申領僱用獎助
・高齡者(65歲以上)全時工作: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15,000 元
・高齡者(65歲以上)非全時工作: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 8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5,000 元
・中高齡者(45歲至未滿65歲)全時工作: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13,000 元
・中高齡者(45歲至未滿65歲)非全時工作: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 7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3,000 元
・申領期間最長 12 個月
・申請方式:雇主應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申請應於連續僱用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雇主得於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僱用期間一個月以 30 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 20 日而未滿 30 日者,以一個月計算;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核發標準時,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非全時工作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逾最高金額

【金額/折扣】

最高15,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資料、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7)733-0823~28|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

【注意事項】

文案未明確列出高齡者與中高齡者的具體年齡定義,但根據相關法規,高齡者一般指 65 歲以上,中高齡者指 45 歲至未滿 65 歲。申請期間為滾動式,無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08BC6745C753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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