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雇主繼續僱用高齡者,特別推出「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這項計畫旨在協助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持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年滿 65 歲的員工。雇主需確保繼續僱用期間達 6 個月以上,且薪資不低於原有水準,並達到一定僱用比例。符合資格的雇主可依據高齡者計酬方式,獲得每月最高 15,000 元的補助,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申請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雇主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 30 %;繼續僱用期間達 6 個月以上;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僱用勞工總人數至少達 3 人以上
・不可申請:所僱用之勞工為雇主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者(不計入人數計算);自申請本計畫之日起至繼續僱用補助期間期滿之日止,強制繼續僱用勞工退休、終止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轉換其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不實請領或溢領;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未實質僱用高齡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各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按月計酬者):第 1 ~ 6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3,000 元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按月計酬者):第 7 ~ 18 個月每人每月補助 15,000 元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非按月計酬者):第 1 ~ 6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7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3,000 元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非按月計酬者):第 7 ~ 18 個月每人每小時補助 80 元,每月最高補助 15,000 元
・補助期間最長 18 個月
・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資低於核發標準者,依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雇主應於符合資格條件之日起 90 日內請領補助
・注意事項:同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非營利扣繳編號之雇主,應將同一編號之僱用人數合併計算,一次提出申請。同一高齡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申請,但合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最高金額。
最高15,000元
申請:每年 9/1 ~ 10/31;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及繼續僱用計畫書、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證明文件、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及出勤證明文件、僱用證明文件、薪資證明文件、原核准函影本、領據、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繼續僱用之高齡者請領補助期間之出勤證明文件、其他經本署或各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資料
電話:07-7252586 (高屏澎東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07-6220253 (人才資源發展中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306號2樓 (高屏澎東區銀髮人才資源中心), 高雄市岡山區岡燕路347號 (人才資源發展中心)
本計畫自 2022/08/01 生效,申請期間為每年 9/1 ~ 10/31,受理下一年度的申請。補助金額與期間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詳細金額級距列於附件三。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6E1BF4FFF071D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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