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僱用特定失業勞工,推出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僱用獎助。本獎助旨在協助失業期間達 30 日以上的特定對象,或失業達 3 個月以上的勞工重返職場。符合資格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若以不定期或一年以上定期契約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並連續僱用滿 30 日,即可申請。獎助金額依僱用對象及工作方式不同,全時工作者每人每月可獲 9,000 元至 13,000 元,非全時工作者每小時 50 元至 7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至 13,000 元。同一勞工最長可補助 12 個月。雇主需在連續僱用滿 30 日後的 90 日內,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以不定期契約或一年以上之定期契約,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僱用勞工滿 30 日;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已為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13,000 元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11,000 元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全時工作):每人每月 9,000 元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非全時工作):每人每小時 70 元,每月最高 13,000 元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二度就業婦女、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非全時工作):每人每小時 60 元,每月最高 11,000 元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非全時工作):每人每小時 50 元,每月最高 9,000 元
・補助期間: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金額
最高13,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及薪資印領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僱用獎助推介卡、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資料、申請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電話:(07)733-0823~28|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 274 號 5F
本辦法依據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40509484A 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日期為 2025/07/17。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為持續性計畫。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7BCF87EEEB2769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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