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僱用獎助措施」旨在鼓勵雇主僱用特定失業勞工,以促進其就業。符合資格的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若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失業勞工,並連續僱用滿 30 日,即可申請僱用獎助。獎助金額依勞工類別及計酬方式而異,每月最高可達 12,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原推介轄區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此獎助與其他就業促進補助合併領取,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0 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受僱勞工為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之特定對象(包含: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受僱勞工為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
・不可申請: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第四條受委託之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2,000 元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10,000 元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按月計酬):每人每月 8,000 元
・僱用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長期失業者(按前款以外方式計酬):每人每小時 65 元,每月最高 12,000 元
・僱用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按前款以外方式計酬):每人每小時 55 元,每月最高 10,000 元
・僱用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者(按前款以外方式計酬):每人每小時 45 元,每月最高 8,000 元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受理之日起 22 個工作日內處理終結
・注意事項: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最高12,000元
僱用獎助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需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或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無固定日曆起訖日期。本文件為法規條文,非特定計畫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