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提供失業給付,旨在協助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儘速重返就業市場。此福利適用於符合就業保險年資、具工作能力及意願,且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仍無法就業的民眾。給付內容包含每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放的失業給付,最長可領取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身心障礙者最長 9 個月),並可依扶養眷屬人數加給給付,最多加給 20%。此外,失業期間本人及眷屬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部分也將獲得全額補助。申請人需攜帶相關文件至高雄市各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被保險人係「非自願離職」;自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非自願離職(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不可申請:失業期間具有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規之負責人身分;已領取老年給付者;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除非工資低於每月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除非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或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變更住所經認定顯有困難);未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之日起 7 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領取失業給付者,未自再就業之日起 3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 6 個月
・失業給付(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最長 9 個月
・失業給付(有扶養眷屬):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最多計至 20%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全額補助自付部分的保險費
・申請方式: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預約辦理時間
・重要時間點: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就業服務站開立之介紹卡,務必要在 7 日內回覆面試結果,否則無法請領當次失業給付;申請失業(再)認定期間,每 3 個月至少會安排參加 1 次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每次至少 4 小時,務必全程參與課程;找到新工作時,請於 3 日內通知就業服務站,並告知任職公司名稱、職務、薪資、地點及就業日期;重新就業 14 天內,若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確認申請人尚未就業,或亦無求職成功即將就業之情形,則依規定完成失業給付初次認定;若超過 14 天,請檢附非自願離職書辦理;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離職後健保請記得轉出再加保,失業給付申請者可以直接到鄉鎮公所加保。但如配偶或子女有工作者,請以眷屬身分依附其公司加保;失業給付初步審核通過後,約 10 個工作天會完成核定給付,金融機構需 3 ~ 5 個工作日始匯入帳戶;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 30 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 2 次之求職紀錄;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 30 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 2 次之求職紀錄;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日起 30 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免提供 2 次之求職紀錄;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申請失業再認定;辦理失業認定日不能提前,倘認定日適逢例假日(如星期六、日)時,得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辦理,並予以追溯至原認定日;只以電話詢問廠商有無職缺,而未親自前往面試者,不得列入求職紀錄;申請人不得以參加就業博覽會即視為已有求職行為,而登載求職紀錄;採取郵寄履歷表、網路登載求職方式等方式,均可視為求職行為,惟應有雇主或應徵面談人電話聯絡資料以便就服中心確認失業者確有求職行為;人力銀行網站登載求職後,以對方之讀取回條佐證求職紀錄,僅顯示雇主收到求職訊息,並未確定申請人是否進一步瞭解求職結果,請求職者與廠商聯繫查證
申請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需有帳號)、就保法規定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扶養之眷屬為無工作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則免)、本人或就保法之法定受扶養眷屬之有效身心障礙手冊(無則免)、申請人之私章一顆、2 次(含)以上求職紀錄(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需備)、前次申請「就業保險(再)認定收執聯」(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需備)、受扶養眷屬身分證明文件(如欲變更受扶養眷屬者,辦理失業再認定時需備)
電話:(07)733-0823~28(就業服務總機)、(07)733-2273(求職專線)|地址: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就業服務)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附件「就保申辦注意事項手冊1110211修」的日期「111.2」為民國 111 年 2 月,即 2022 年 2 月,應為文件修訂日期,非福利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8DA9830902447C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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