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提供失業者職業訓練,旨在提升失業者的專業技能並促進其就業。此計畫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訂定的實施基準與作業原則辦理,學員可參與各類符合就業市場需求的訓練課程。符合特定失業者身分者,如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或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享有免費參訓的資格。此外,參訓學員在訓練期間,若符合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還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減輕生活負擔。申請者需年滿 15 歲以上且為失業或待業者,並通過甄試錄訓。計畫旨在協助高雄市的失業者重返職場,提供技能培訓與經濟支持。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5 歲(含)以上;失業或待業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無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在保中;目前由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投保或屬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之被保險人身分者,惟確實無工作;在營屆退官兵,符合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具備送訓證明文件(僅限適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計畫)
・不可申請: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 180 日內;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1 年內;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3 年內;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 2 年內,已有 2 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職業訓練:學員需自行負擔 20 % 訓練費
・免費參訓:符合特定身分者可免除訓練費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就業保險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
・申請方式:需向訓練單位報名,並經甄試錄訓
・重要時間點: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 7 日公告;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 2 ~ 7 個工作日內;錄訓決定最遲應於開訓日前 1 個工作日公告
・注意事項: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 50 %,總成績須達 60 分以上始得錄訓;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 3 % 計算;學員於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可辦理離訓;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 4 % 或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 10 % 者,訓練單位應報請機關同意後辦理退訓;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免費
報名參訓切結書、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如適用)、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如適用)
電話:(07)733-0823~28(就業服務)、(07)783-5011轉132~134(大寮場域)、(07) 733-7595(委外職訓)|地址:803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274號5F(就業服務)、831高雄市大寮區捷西路300號(自辦職訓、技能檢定)
實際訓練班次、報名期間、活動期間及詳細課程內容需依各訓練單位公告為準。文案未列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具體金額。報名班級若有學歷、工作經驗或證照限制,需符合該班別規定。
資料來源:https://ktec.kcg.gov.tw/cp.aspx?n=E8178CB6308100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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