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並配合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特別訂定本要點提供就業獎勵津貼。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符合規定的照顧服務業雇主,且具備照顧服務相關資格,每月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並依法參加保險,即可申請。津貼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核發 5,000 元至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旨在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取得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具備下列任一照顧服務資格: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受僱於符合規定的照顧服務業雇主(雇主需檢具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就業獎勵津貼: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並受僱後,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文件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注意事項: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仍得依規定申請津貼;勞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申請回復原狀;未檢齊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最高7,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及地址。津貼發給標準以 30 日為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