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勞工權益基金,旨在協助設籍高雄市的勞工及工會幹部,在面臨勞資爭議時,能獲得法律訴訟費用及生活補助。這項基金涵蓋律師費、裁判費,以及訴訟期間的生活費用,特別針對因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而提起訴訟,或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案件。申請人需符合設籍高雄市滿 4 個月等條件,並依據不同身分和案件類型,可獲得最高 60,000 元的律師費、最高 500,000 元的裁判費,以及每月最高 30,000 元的生活補助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未曾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同性質之法律扶助或費用;申請生活補助費者,需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回復原職位之訴,且申請生活費期間無其他收入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申請時設籍高雄市 4 個月以上,且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之工會幹部或遭資方解僱之勞工,並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申請訴訟之律師費、裁判費及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會址設於高雄市之工(分)會,或申請時設籍高雄市 4 個月以上之工會幹部或勞工,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律師費
・不可申請:申請人如有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情事之一,自移送行政執行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市勞工權益基金各項補助;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
・律師費(工會幹部):每案每審級最高補助 60,000 元(原審級判決後資方未提起上訴者,不得申請上級審之補助)
・律師費(勞工):每案每審級最高補助 45,000 元(原審級判決後資方未提起上訴者,不得申請上級審之補助)
・律師費(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工(分)會、工會幹部或勞工):每案最高補助 60,000 元
・裁判費:以法院實際徵收金額為限,每案不得逾 500,000 元
・生活補助費(工會幹部):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 80 %為限,按月發給,每人不得逾 1,000,000 元
・生活補助費(勞工):自准予補助至裁判確定之日止,以勞資爭議發生當日申請人勞保投保薪資 80 %為限,按月發給,每人每月最高補助 30,000 元,補助期間不得逾 6 個月
・申請方式:洽詢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郵寄至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勞資關係科
・重要時間點:申請案提送高雄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會審議決議通過後始能補助;終審判決或和解後,請將判決書或和解書 1 份逕送本局 7 樓勞資關係科結案
・注意事項:本基金補助金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移至下年度辦理;補助費用倘有重複受領之情事,需繳還;申請人如有本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情事之一,自移送行政執行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市勞工權益基金各項補助;申請案經審核後得於本辦法補助標準額度內酌予補助;其經認定顯無補助之必要者,不予補助;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之工會幹部或勞工,因同ㄧ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申請律師費及裁判費補助,應共同申請之,並以一案論,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最高1,000,000元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2 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 2 年內;上訴審案件於上訴之日起 2 年內;更審案件於收受發回或發交裁判書之日起 2 年內;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於申請裁決之日起 2 年內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影本(時間需為申請當日且具記事)、授權主管機關查詢勞保投保資料同意書、勞資爭議調解證明文件(勞工局調解:調解申請書及歷次調解紀錄;法院調解:勞動調解筆錄)、訴訟證明文件(第一審:起訴狀影本(需有法院收件章);上訴審:上訴狀影本及各審級裁判書影本;發回或發交者:其裁判書影本)、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證明文件、未受領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律師委任狀、律師費收據正本、裁判費收據影本、勞保投保薪資證明、最近三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無工作收入之切結書、存摺影本(集體申請案件,僅需檢附代表人存摺影本)、集體申請案:委任書/放棄補助切結書(單人申請不需檢附)
電話:(07)812-4613|地址:806604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7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2:00,13:30~17:30
資料來源:https://labor.kcg.gov.tw/cp.aspx?n=76A332DE8564A861&s=6646CE6ECCD66E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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