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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職場性騷擾防治補助實施計畫

綜合津貼 高雄市

【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內容簡介】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推出職場性騷擾防治補助計畫,旨在協助遭受職場性騷擾的員工或求職者獲得心理諮商及法律扶助,同時也補助雇主處理性騷擾案件的調查費用。本計畫提供心理諮商費用、律師代撰書狀費、訴訟律師費、保全程序費、督促程序費、強制執行程序費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等。此外,針對僱用受僱者未達 100 人的雇主,可申請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補助。申請對象為勞務提供地在高雄市的勞工或雇主,需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於事件發生或結案後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勞務提供地為高雄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職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申訴人(申請心理諮商費用);提供職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心理諮商轉介服務之雇主(申請心理諮商費用);於高雄市提供勞務之勞工,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於 2024/03/08 本法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高雄市轄內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且僱用受僱者未達 100 人之雇主,並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情形,且洽請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調查專業人士協助調查案件(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
・不可申請:同一案件已請領其他同性質補助者(心理諮商補助、法律扶助補助、雇主調查案件補助);受僱者 500 人以上之雇主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提供之 2 次心理諮商協助(心理諮商補助);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政府機關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者(法律扶助補助);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者(法律扶助補助、雇主調查案件補助);未委任律師者(法律扶助補助);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者(法律扶助補助);於各審級判決、強制執行終結、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撤回強制執行後,始申請補助者(法律扶助補助);申請人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與申請補助費用不相當者,但申請案具有重大意義且必要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補助);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雇主調查案件補助);不實申領者(雇主調查案件補助);未符補助對象或補助案件類型,或以分支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者(雇主調查案件補助);洽請之調查專業人士為其員工(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者(雇主調查案件補助);未完成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作業或未依規定備齊申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雇主調查案件補助);其他違反本原則之規定者(雇主調查案件補助)
・心理諮商費用:單次諮商至少 40 分鐘以上,補助上限 2,000 元,每案最多補助 6 次。受僱者 500 人以上之雇主,第 3 次起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6,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18,000 元
・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5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120,000 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10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
・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
・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40,000 元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包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等):同一案件最高補助 50,000 元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 30 日,如不足一個月以比例計算核給之,按月申請發給,最長補助 6 個月
・雇主調查案件訪談費:每次補助上限 2,250 元,每案上限 4 次。僱用受僱者未達 30 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 90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雇主補助訪談費之 80 %
・雇主調查案件調查報告稿費:每案補助上限 6,000 元。僱用受僱者未達 30 人雇主補助稿費之 90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雇主補助稿費之 80 %
・申請方式:檢具應備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法律扶助第一審案件:雇主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事實成立之日起 2 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 2 年內;或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者,成立之日起 2 年內起訴,且於起訴之日起 2 年內;法律扶助上訴審案件:上訴於各審法院之日起 2 年內;申請案件應檢具之文件有欠缺,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本計畫經費來源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金額以勞動部補助計畫核定額度為限,經費用罄後,須至下年度重新申請;申請人勝訴可獲得之利益,與申請補助費用不相當者,不予補助,但申請案具有重大意義且必要者不在此限;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符合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訴訟程序者,不予補助;分支機構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應以總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雇主僱用受僱者人數之計算,以雇主接獲申訴前 1 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末投保人數為基準,並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受僱者人數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心理諮商紀錄摘要表及簽到表正本(申請心理諮商費用者)、諮商心理師執業證明文件影本(申請心理諮商費用者)、未受領其他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心理諮商費用收據(申請心理諮商費用者)、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據正本、職場性騷擾事件之事實經過及切結書(若申訴人或被害人未經由雇主提出心理諮商補助申請者)、經主管機關認定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主管機關依本法認定為性騷擾行為成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切結同意書(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律師委任狀(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律師費收據(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申請人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各補助項目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起訴狀影本、裁判書影本、聲請狀影本等)(申請法律扶助相關費用者)、無工作切結書(申請法律扶助生活補助者)、授權勞工局查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同意書(申請法律扶助生活補助者)、勞保投保薪資證明(申請法律扶助生活補助者)、全戶戶籍謄本、資產總額證明及家戶人口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必要費用等各項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收據正本(申請法律扶助加給補助者)、雇主接獲申訴案件期日相關證明(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雙方當事人任職相關證明(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接獲申訴前 1 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資料(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支出之收據或領據相關證明(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案件調查報告及當事人訪談紀錄或得佐證訪談次數之相關證明(申請雇主調查案件費用者)

【聯絡方式】

電話:(07)812-4613|地址:806604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 ~ 12:00,13:30 ~ 17:30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是根據事件發生時間點計算,而非固定日曆區間,故填寫 null。附件中提到「114年度」申請書,表示計畫可能為年度辦理。法律扶助生活費用補助標準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計算,具體金額未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bor.kcg.gov.tw/cp.aspx?n=4F966D38F716E443&s=F9A0D76755B47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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