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勞工租賃住宅,協助符合資格的勞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本福利針對設籍高雄市滿 6 個月以上、年滿 20 歲的勞工,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需達 3 人以上且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須受僱於高雄市事業單位、加入本市職業工會,或為市府機關的技工、工友。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承租勞工住宅,每月租金為 3,500 元。申請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工局職業重建科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高雄市滿 6 個月以上;年滿 20 歲;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達 3 人以上;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受僱於高雄市各事業單位(指在本市設立登記營業之事業單位),或加入本市職業工會直接勞動者,或服務於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之技工、工友
・不可申請: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戶中之直系親屬已承租本局勞宅;共同生活戶中 2 人(含)以上同時提出申請
・勞工租賃住宅承租:每月租金 3,500 元,租賃期間 2 年,續租次數以 3 次為限
・申請方式:請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送至勞工局 6 樓職業重建科申請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申請表可逕向勞工局 1 樓服務台索取
・重要時間點:每年 2 月底前以公開或其他公平方式抽籤決定承租人,候補順位有效期間為 1 年
・注意事項:租賃契約應於簽訂後 14 日內辦妥公證,始生效力;承租人應於辦竣點交進住手續之次日起 14 日內進住勞工租賃住宅並將戶籍遷入;勞工租賃住宅之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承租戶之門牌號碼一經抽籤決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每位申請戶僅能選取一區申租(復興西區勞工住宅或前鋒東區勞工住宅);通訊地址異動應主動更正,否則無法聯絡自行負責;當年度年底前尚未經勞工局安排看屋入住者,次年應重新申請,並無保留之權利;屆時抽籤當日未出席抽籤者,將視同放棄當年度申請及抽籤資格;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死亡者,得由其具有勞工身分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具有勞工身分之直系親屬,換約續租至原租賃契約期滿之日止,期滿並得依規定申請續租,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喪失勞工身分者,亦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配合主管機關年度定期盤點、警察或戶政機關戶口察查、校正,未配合盤點、察查,經警察或戶政機關查註為空戶者,以違約論,得由主管機關逕行終止租約並收回勞工租賃住宅;承租人有轉租、積欠租金達 3 個月以上、承租期間經查核有不符申請條件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並收回勞工租賃住宅
3,500元
每年 01/01 ~ 01/31
申請表一份、服務單位或產、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書正本一份、近期勞保投保明細表(逕向勞工保險局索取)一份、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一份(記事不得省略)、掛號信封一個(請於標準信封貼足掛號郵資,填妥本人姓名、地址)、申請人切結書一份、全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份「含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逕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所申請)
電話:(07)812-4613 分機 529|地址:806604高雄市前鎮區鎮中路6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2:00 13:30~17:30
資料來源:https://labor.kcg.gov.tw/cp.aspx?n=9295457AB047AE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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