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多項補助,旨在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並鼓勵雇主僱用職災勞工及改善工作環境。這些補助包含職災勞工可申請的職能復健津貼或參訓補助,以及雇主可申請的僱用職災勞工補助和輔助設施補助。職災勞工若接受勞動部認可機構的職能復健服務或強化訓練,可依投保薪資領取津貼,最多 180 日。雇主若僱用符合失能等級的職災勞工並連續滿 6 個月,可依失能等級及僱用單位(原事業單位或新事業單位)獲得每月投保薪資 30% 至 70% 的補助,最長 12 個月。此外,原事業單位雇主為職災勞工提供從事工作必要的輔助設施,最高可獲 20 萬元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並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職災發生時具職災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檢附勞保局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照護補助等核定函(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僱用符合災保法第43條失能程度(失能事故發生時間在 2022/05/01 後),具有工作能力之職災勞工(事業單位僱用補助);連續僱用滿 6 個月(事業單位僱用補助);依勞動部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工作計畫書設置輔助設施(輔助設施補助);設施提供後 90 日內提出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勞動部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於勞動部特約之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機構進行強化訓練(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
・不可申請:職災勞工為事業單位負責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事業單位僱用補助)
・職能復健津貼 / 參訓補助:依當年度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 60 %,除以 30 日之日額發給,最多 180 日為限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原事業單位僱用失能等級 1-9 級職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原事業單位僱用失能等級 10-15 級職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 30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新事業單位僱用失能等級 1-9 級職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新事業單位僱用失能等級 10-15 級職災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期間: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合計以 12 個月為限
・輔助設施補助:每一職災勞工同一職災事故補助總金額上限 200,000 元
・申請方式:請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事由之相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