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提供勞工租賃住宅,協助設籍高雄市滿 6 個月以上、年滿 20 歲的勞工解決居住問題。申請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直系親屬需達 3 人以上且均無自有住宅。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承租勞工住宅,每戶每月租金 3,500 元,租賃期間為 2 年。申請時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工局職業重建科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年滿 20 歲;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應達 3 人以上;申請人與其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受僱於高雄市各事業單位(指在本市設立登記營業之事業單位)或加入本市職業工會直接勞動者,或服務於本府所屬各機關之技工、工友;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達 3 人以上需設籍同一戶內
・不可申請:申請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戶直系親屬已承租本市勞宅;共同生活戶中不得 2 人(含)以上同時提出申請
・勞工租賃住宅:每戶每月租金 3,500 元
・租賃期間:2 年
・申請方式:每年 1 月 31 日前送至勞工局 6 樓職業重建科申請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申請表可向勞工局 1 樓服務台索取
・重要時間點:每年 2 月底前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並公告及通知
・注意事項:承租人需自行負擔水費、電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租期屆滿擬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前 1 個月內檢具文件申請,續租以 3 次為限。未獲抽中承租者,列入候補順位,有效期間為 1 年。低收入戶或因職業災害無法生活者,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可優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