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依據「花蓮縣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公務車輛、執行勤務人員停車優惠。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明的小型車,每日可享同一停車格前 3 小時免費停車。此外,執行公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車輛,以及執行勤務時穿著制服的義警、義消等人員所駕駛的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可免收停車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位識別證明且駕駛或乘坐小型車;正在執行公務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救險車、郵車、軍車、囚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或灑水車;執行勤務且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民防人員、交通服務隊員或義勇交通警察,在勤務時段所駕駛之車輛
・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當日當格前 3 小時免收費,當日當格限優惠 1 次
・公務車輛及執行勤務人員停車優惠:免收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