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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體育獎金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鼓勵優秀體育選手及教練,特別設立體育獎金,以激發運動潛能並爭取縣譽。這項獎金主要頒發給在全國性或國際性體育賽事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選手及指導教練,或是在縣內運動會中創新紀錄的選手。申請對象需設籍花蓮縣達一定期間,但代表本縣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的選手則不受戶籍限制。獎金金額依賽事層級、名次及個人或團體項目而異,並設有破紀錄及連續獲獎的加碼獎勵。部分獎項由縣府主動核發,其餘則需在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體育選手或指導教練;設籍花蓮縣且仍在籍(自該賽會或賽事首日往前推算連續設籍 1 年以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為設籍 6 個月以上),但代表本縣各級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之獲獎選手不受戶籍限制;符合下列獎勵標準之一:/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6 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限亞、奧運正式項目)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6 名/代表本縣或本縣學校參加全國各單項運動錦標賽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3 名/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應辦種類)、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6 名/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選辦種類)正式競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3 名/參加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或聯賽(限最優級組且為亞、奧運正式項目)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3 名/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參加國際性運動會或錦標賽之個人或團體列前 3 名/參加本縣全縣暨社區全民聯合運動會創新本縣紀錄
・不可申請:參加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選拔賽、友誼賽、聯誼性活動、壯年組、長青(高齡)組、分齡賽、單一族群比賽或其他非正式錦標賽;申請人有使用禁藥、冒名頂替、作弊或其他違背運動道德之重大情事,經查明屬實者;團體係由個人成績累計者,不得重覆申請個人賽獎金
・個人項目獎金:依附表四標準發給,金額從 1,000 元至 300,000 元不等,依賽事層級、名次及組別而異
・團體成隊賽、接力賽、團體項目錦標賽獎金:依該項法定出賽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金標準額度(非亞、奧運正式競賽項目者,以 10 人為上限)
・破全國或大會紀錄獎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且團體或個人成績破全國或大會紀錄者,依其名次發給 2 倍獎金
・連續獲獎加發獎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個人或團體(不含指導教練),連續 2 屆以上獲得第一名者,依附表四標準加發獎金,最高可達 1,200,000 元
・指導教練獎金:指導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各項運動競賽,並獲得團體或個人正式競賽成績前 3 名者,比照個人賽標準發給獎金
・申請方式: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第四款之受獎人(含教練),由本府主動辦理;其餘受獎人應於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填具附表一、附表二或附表三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
・注意事項:指導教練指導選手參加同一賽事,發給獎金以 300,000 元為限;團體項目選手之連續獲獎獎金以每屆連續實際出賽者為限;個人單項比賽後,再參加團體(成隊)賽獲比賽優勝者,得分別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1,200,000元

【期間】

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

【應備文件】

獎狀或成績證明文件、含受獎人詳細記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之受獎人)、附表一(個人賽)、附表二(教練)、附表三(團體賽)、秩序冊、申請獎金人員名冊(團體賽)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實際獎金核發標準詳見附表四,頁面未直接列出所有金額細節。申請期間為比賽結束後 2 個月內,無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4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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