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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花蓮縣各鄉 (鎮、市) 公所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縣內各級民意代表(包含縣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提供福利互助計畫,旨在減輕其因重大傷病住院、失能或喪葬所帶來的經濟負擔。參與者每月需負擔 100 元互助費,政府則每月補助 200 元。此計畫提供多項互助金,例如本人重大傷病住院醫療費用可獲 70 %給付,眷屬則為 50 %,每會計年度總額上限 50,000 元;失能互助金依程度給付 20,000 元至 50,000 元;喪葬互助金本人死亡給付 200,000 元,眷屬則依關係給付 15,000 元至 20,000 元。申請人需於事故發生後 6 個月內,備妥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互助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花蓮縣各級民意代表(縣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或村里長;於任職期間;依本辦法規定參加本會並為互助人
・不可申請:互助人之配偶、子女、或父母未在中華民國設籍;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政府補助(重大傷病醫療互助金);因違法行為而致傷病(重大傷病醫療互助金);因傷病而致失能,經領取失能給付後,又以同一傷病診療(重大傷病醫療互助金);整形、整容、自殺其他非因傷病施行手術(重大傷病醫療互助金);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之申請以兄弟姊妹之一人為限;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配偶、本人或仰賴撫養子女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之申請以夫妻之一人申請為限;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助事故時,互助金之申請以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為限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 70 %;父母、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 50 %。互助人及其眷屬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以 50,000 元為限。超過健保病房者,每日補助住院病房費最高以 300 元為限
・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 50,000 元;半失能者給付 30,000 元;部分失能者給付 20,000 元
・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 200,000 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20,000 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 15,000 元
・申請方式: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及有關證件,送參加互助機關審查核可後,經本會複查核定並撥款核發
・重要時間點: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金自出院之次日起算;因案停止職務期間發生互助事故時,自復職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補發;失能互助金自領得身心障礙手冊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請補發
・注意事項: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限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全民健康保險機構指定之私立醫療院所就醫。重大傷病住院互助不補助伙食費、指定醫師及特別護士、冷暖氣、陪床、醫師助理、診斷書、掛號等費用。除因嚴重外傷且大量失血或半身以上麻醉之傷病手術者外,輸血費用由互助人自行負擔。失能認定比照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費不予退還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0元

【期間】

申請:事故發生次日起 6 個月內;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 (附件四、附件五或附件六)、有關證件 (依申請項目而定)、在學證明 (適用於 20 歲以上仰賴撫養之子女)、醫院身心障礙證明 (適用於身心障礙且須依賴撫養之子女)、身心障礙手冊 (適用於失能互助)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文案提及申請書為附件四、附件五或附件六,但頁面及附件內文未提供這些具體文件內容。附件勘誤表已納入項目金額修正。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FL04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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