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針對經其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的房東,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只要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其房屋稅將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而房屋坐落土地的地價稅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這項租稅優惠的辦理程序已簡化,由花蓮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地方稅務局,公益出租人無需自行提出申請,稅捐減免將自符合資格的當年(期)起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花蓮縣政府依住宅法及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申請方式:由花蓮縣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列冊通報地方稅務局辦理,公益出租人無需自行申請
・重要時間點: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修正條文,溯自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
・注意事項:若適用租稅優惠的原因或事實消滅,地價稅及房屋稅將自次年(期)恢復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