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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性別平等工作法補助要點

綜合津貼 花蓮縣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推出性別平等工作法補助要點,旨在為花蓮縣受僱者或求職者提供法律扶助、心理諮商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以保障其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或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時的權益。此外,本要點也鼓勵僱用受僱者未達 100 人的雇主,洽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性騷擾案件,並提供相關費用補助,以提升案件調查品質。申請對象需勞務提供地或設籍於花蓮縣,且非公立機關(構)、學校、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補助項目包含心理諮商費用、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以及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費用。各項目設有不同的補助上限與申請條件,例如心理諮商每次最高補助 2,500 元,每案以 6 次為限;法律訴訟費用依審級和程序有不同補助額度,最高可達 300,000 元;生活費用則依勞保投保薪資比例核給,最長 6 個月。雇主申請調查費用則依受僱者人數比例補助訪談費及報告稿費。申請人需在各項目規定的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受僱者或求職者(被害人),或僱用受僱者未達 100 人之雇主(申請調查費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務提供地在花蓮縣;設籍在花蓮縣
・不可申請:公立機關(構)、公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實申領;同一事由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利益小於申請補助金額;對本府之訴訟;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查核;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心理諮商費用:每次補助上限 2,500 元,每案補助以 6 次為限。申請對象為雇主因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費用;或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行為人雇主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費用;或被害人自行洽詢心理諮商並已支付費用。諮商服務須由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執行,單次諮商時間不得少於 40 分鐘。
・法律訴訟及律師費用:律師代撰民事書狀費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6,000 元,每案最高補助 18,000 元。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費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5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120,000 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100,000 元,全案最高補助 300,000 元。保全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督促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10,000 元。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全案最高補助 40,000 元。勞動調解程序及訴訟期間之必要費用(含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政府規費、借提費、經法院裁定須支出之費用及其他必需費用)同一案最高補助 50,000 元。同一事業單位同一事件之訴訟,被害人在 3 人以上者,應共同申請,並以補助 1 案為限(經本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於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撤回訴訟或撤回聲請後始申請者,不予補助。申請對象為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且經事業單位或本府認定成立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被害人於 2024/03/08 本法施行前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於本法施行後仍繫屬於法院尚未終結者。
・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依核定補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 % 計算每月核給金額,每月為 30 日,未滿 30 日依比例計算核給,最長補助 6 個月。申請人有依法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每一人加給補助 10 %,最高不得逾 20 %。申請對象為被害人因雇主違反本法規定致終止勞動契約,而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或被害人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而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入。
・調查工作場所性騷擾案件費用:訪談費僱用受僱者未達 30 人之雇主依其支出費用補助 90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之雇主依其支出費用補助 80 %,每次訪談補助 1 位調查專業人士,補助上限為 2,250 元,每案補助以 4 次為限,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視為 1 案。調查報告稿費僱用受僱者未達 30 人之雇主依其支出費用補助 90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未達 100 人之雇主依其支出費用補助 80 %,每案補助上限為 6,000 元,同一被害人及行為人視為 1 案。申請對象為僱用受僱者未達 100 人之雇主,於 2025/04/01 後接獲被害人依本法提起性騷擾申訴,並洽請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且洽請調查之專業人士非為其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員工。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各補助項目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案件程式不符規定而可補正者,應於本府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本要點所需經費,依勞動部當年度補助額度為限,由本府社會處支應。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申請人國民身分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我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心理師執業執照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心理諮商費用收據正本、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僱用受僱者達 500 人以上之雇主已提供被害人二次心理諮商服務之證明、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聲請勞動調解狀、起訴狀、上訴狀或答辯狀繕本、律師委任狀、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書、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狀繕本、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強制執行聲請狀繕本、執行名義文件、裁判費收據正本或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狀繕本及法院裁定、聲請勞動調解狀或起訴狀繕本影本、扶養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證明文件、雇主接獲申訴案件期日相關證明、申訴案當事人任職相關證明、接獲申訴前一個月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資料(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訪談費及調查報告稿費支出之收據或領據等相關證明、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皆為相對日期,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曆起訖日期。心理諮商費用補助項目中,僱用受僱者達 500 人以上之雇主,需先提供被害人二次心理諮商服務後,第三次起始得申請補助。

資料來源: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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