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或單一廠商補助,鼓勵其赴海外拓展業務。此計畫旨在協助廠商開拓國際市場,每件計畫期程最長 3 年,單一廠商最高可獲 6,000,000 元補助,多家廠商聯合申請則最高可獲 12,000,000 元。補助範圍涵蓋辦公室租金、國外差旅費及派遣員工的日支生活費等,但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以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 49 % 為上限。廠商需依申請須知規定檢附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或單一廠商;「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須由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作為主導廠商
・不可申請:同一家廠商申請案件總數超過 3 件;同一家廠商申請「單一廠商申請類」超過 1 件;同一家廠商申請「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超過 2 件
・單一廠商申請類總補助款:三年總補助款以 6,000,000 元為上限
・多家廠商聯合申請類總補助款:三年總補助款以 12,000,000 元為上限
・當年度政府補助款比率:不逾當年度計畫經費 49 %
・業務費:含辦公室租金、裝潢布置費、文件設計費、翻譯費、市場調查費、工程相關研討會報名費、相關業務說明會費用(如場地租借費)、政府開發協助(ODA)評估報告、拓點所須專業諮詢服務之委託勞務費(如行政費、法律費、廠商識別標章、徵信費)及當地語言(不含英語)訓練費
・國外差旅費:含機票費、高速鐵路車票費、簽證費、保險費
・日支生活費:已於目標市場設立海外子(分)公司、辦事處、辦公室之廠商,派遣本國籍或非本國籍領有我國相關工作許可及居留證員工進駐該據點之日支數額,參採「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以該據點地區數額之 70 % 編列計畫經費
・申請方式:應於申請須知所定期間內檢附規定之文件提出申請
・每件申請補助案件之計畫期程以 3 年(36 個月)為限,採分年審查及分年核定補助經費方式辦理;業務費、國外差旅費及日支生活費補助款亦以當年度該項目計畫經費 49 % 為上限;日支生活費編列之年度補助款,不得大於年度總補助款之半數;派遣員工進駐該據點國家之日數,每連續 30 日不得少於 16 日;補助款如因預算遭立法院刪除或刪減,計畫將終止補助或減少補助款,申請廠商不得異議;申請廠商所提計畫有缺漏或錯誤之部分,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廠商自行撤案,概不退還
最高12,000,000元
規定之文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適用)
實際申請期間和詳細應備文件需參考「申請須知」,本頁面為修正公告,未提供完整資訊。頁面底部聯絡電話和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非本補助計畫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