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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雲林縣政府體育活動及競賽經費補助

玩樂活動 雲林縣

【主辦單位】

雲林縣政府

【內容簡介】

・雲林縣政府提供經費補助,支持縣內各級學校、體育會及相關基金會參與全國性運動競賽,或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體育推廣活動、選手選拔、集訓培訓、專業裁判教練研習等。個人代表雲林縣參加全國賽事亦可申請。補助項目包含縣外比賽的住宿、雜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以及辦理活動的酌予補助或每案最高 20,000 元。申請單位或個人需於比賽或活動前 1 個月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單位須為雲林縣所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雲林縣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雲林縣國中小體育促進會、雲林縣體育基金會、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或縣立體育場;代表雲林縣參加全國性運動競賽者,須於比賽日前設籍雲林縣連續滿 6 個月以上,或學籍為雲林縣所屬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之在學學生;申請參加同一競賽種類,每年補助以 3 次為限(特殊情形經專案簽核者除外);申請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補助範圍以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所屬種類之賽會或活動為限;申請配合本府施政計畫辦理推展體育活動、專業運動裁判研習、專業運動教練研習、其他運動專業講(研)習會,每年度同一申請單位至多可申請各 1 次為限
・不可申請:團體賽隊員中非屬設籍雲林縣之選手;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金;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活動;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比賽地點在雲林縣者,宿雜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且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參加運動競賽已享有主辦單位公費補助者;比賽或活動辦理期間,若有辱本縣或團體等不名譽事件,經查屬實者(2 年內不得再申請該項目補助);政策宣導業務未明確標示「雲林縣政府」及「廣告」者,該部分經費
・參加運動競賽經費(縣外比賽)宿雜費:每人每天補助 750 元,補助天數以實際參加比賽天數為準
・參加運動競賽經費(縣外比賽)交通費:補助離島船票或飛機票(經濟艙)、自強號(火車)或公共汽車票價,補助往返 1 次為限
・參加運動競賽經費(縣外比賽)膳食費:每人每天補助 250 元,且每餐補助金額上限應符合相關規定
・參加運動競賽經費(縣外比賽)職員數比例:運動人員報名數 5 人(含)以下,得列職員 2 人;6 人(含)以上、10 人(含)以下,得列職員 3 人;11 人(含)以上,得列職員 4 人
・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依競賽規模、日數、組別、隊數、人數原則酌予補助(每年度同一申請單位以補助 1 次為原則,同一活動案以補助 1 個申請單位為原則)
・配合本府施政計畫辦理推展體育活動、參賽選手選拔、賽前集訓培訓、專業運動裁判研習、專業運動教練研習、其他運動專業講(研)習會:每案補助上限 20,000 元
・申請方式:向雲林縣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對象應於活動結束後 15 日內,檢附全案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核定補助公文影本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
・注意事項: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本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審計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受補助之單位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因年度經費預算有限,若該年度經費用罄則不予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20,000元

【期間】

需於參加比賽或舉辦活動前 1 個月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申請表(如附表一)、競賽規程、報名人員名單(參加運動競賽經費適用)、經費概算表(參加運動競賽經費適用)、主管機關核准舉辦活動公文影本(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適用)、經費預算及來源(辦理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及配合本府施政計畫辦理活動適用)、計畫及課程內容(配合本府施政計畫辦理活動適用)、同一案件向 2 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敘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聯絡方式】

電話:05-5522000|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僅說明需於活動前 1 個月提出申請。附件「下載使用手冊.pdf」是系統操作手冊,與本補助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yunlin.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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