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這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的補助,旨在鼓勵我國國民購買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每位符合資格的國民限補助一輛,基本補助金額為 3,000 元。若車輛在 2015/12/31 前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共通規格電池,可額外獲得 500 元補助。自 2016/01/01 起,若車輛採用共通規格電池並經驗證可在電池交換站進行交換,則補助金額為 1,500 元。申請人需透過製造廠或代理商提交申請,補助款將直接折抵購車費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國民;在國內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
・不可申請: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及其經銷商所購買車輛
・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每輛 3,000 元
・採用共通規格電池(2015/12/31 前):每輛增加補助 500 元
・採用共通規格電池並經驗證可電池交換(2016/01/01 起):每輛補助 1,500 元
・申請方式:委託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補助款應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經審核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予電動輔助自行車國內製造廠或國外原廠代理商
最高3,000元
申請:至 2016/12/31;活動:至 2016/11/30
申請表、國民身分證明影本、購車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須註明車架號碼,如為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整車及車架號碼相片、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者需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頁面為已廢止法規,但內文仍載明補助期間及申請期間至 2016 年。實際補助內容在法規條文中。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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