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提供育有未滿 2 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以減輕育兒負擔。設籍彰化縣的家庭,只要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或未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即可申請。津貼金額依子女排行序而異,第 1 名子女每月可領 5,000 元,第 2 名每月 6,000 元,第 3 名(含以上)每月 7,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身分證明、戶籍資料及郵局帳戶影本等文件,透過掛號郵寄或親自前往兒童戶籍地的鄉鎮市公所辦理。津貼經審核通過後,將於每月最後一日撥入指定帳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且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述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不可申請:兒童經法院裁定出養者
・育兒津貼:第 1 名子女每月 5,000 元
・育兒津貼:第 2 名子女每月 6,000 元
・育兒津貼:第 3 名(含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或臨櫃辦理,向兒童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審核通過後,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追溯自申請當年度符合資格月份起發給(但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注意事項:津貼為每月最後一日入帳,不受假日影響;兒童排序因親屬關係變動致有異動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自重新申請月份發給;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者,須繳還已領取津貼;若文件未備齊,核定機關將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並以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育兒津貼停止發放後不會自動恢復發放,若符合資格需重新申請
最高7,000元
本申請表、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之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申請人(雙親、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受補助兒童戶籍資料及第 2 名(含)子女以上身分證明文件(3 個月內之詳細記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申請人其中一方或兒童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警察受(處)理查詢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影本(依實際狀況檢附)、在監執行證明(依實際狀況檢附)、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依實際狀況檢附)、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依實際狀況檢附)、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或警察處理家暴事件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狀況檢附)、足以證明申請人為實際照顧者之文件(依實際狀況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依實際狀況檢附)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文案未提供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地址及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67083&file=2&type=2&did=21902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