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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內容簡介】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育兒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特別發放育有未滿 2 歲兒童育兒津貼。本津貼發放對象為我國籍未滿 2 歲兒童,且須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也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津貼依子女排序每月發放,第一名子女 5,000 元,第二名 6,000 元,第三名以上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申請人可透過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指定網站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核定機關按月發放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申請人應於兒童未滿 2 歲前提出申請;文件、資料未齊備者,鄉(鎮、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於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經審核符合發放資格者,核定機關應將本津貼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兒童帳戶;不符合發放資格而領取津貼者,由核定機關命申請人自處分文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形,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就本津貼發放金額額外提供同性質之給付;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若有特定情形(如雙親一方失蹤、服刑、離婚未協議權利義務、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若雙親或監護人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具體應備文件清單,僅提及「證明文件、資料」。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63176&file=2&type=2&did=2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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