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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教育文化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為協助弱勢家庭幼兒獲得適當托育,推出低收入戶暨寄養家庭兒童托育津貼。設籍彰化縣、年滿 2 歲至未滿 5 歲(以當年 9 月 1 日為基準)並就讀經縣府核准幼兒園的兒童,若為列冊低收入戶或寄養家庭兒童,每月可獲最高 1,500 元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於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申請當年 1 至 6 月)或 9 月 1 日至 10 月 30 日(申請當年 7 至 12 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年滿 2 歲至未滿 5 歲之兒童(收托年齡依當年度 9 月 1 日滿足歲為基準);就托於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彰化縣政府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兒童;家庭寄養之兒童
・不可申請: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等相同性質之托教補助
・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1,500 元
・實際繳費未達 1,500 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予補助
・鄉鎮市公所已有補助,但補助額未達 1,500 元者,補其差額
・申請方式: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寄養家庭寄養兒童與原生家庭戶籍所在地不同時,向寄養家庭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重要時間點: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符合補助要件者核章後彙送本府覆核。經本府覆核符合規定者,核撥補助款
・注意事項:受補助兒童如因戶籍遷出(含死亡),公所應即通報本府,並請申請人繳回溢領款,申請人如有不實或重複申請之情事,本府除追回已領之金額,並不再受理其申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金額/折扣】

最高1,500元

【期間】

申請:每年 03/01 ~ 04/30 及 每年 09/01 ~ 10/30;活動:每年 01/01 ~ 12/31

【應備文件】

申請表、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寄養家庭合約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寄養家庭免附)、繳費收據正本、受補助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代領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若為他人代為領取者,須檢附切結書並附上)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30415&file=2&type=2&did=2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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