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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請領、換發及補發

綜合津貼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證明請領、換發及補發服務。凡疑似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破損或資料異動者、或遺失證明者,皆可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需經指定醫院鑑定並由社會處審查後核發證明。此證明是身心障礙者享有各項福利服務的依據,包含健保費補助、稅捐減免、交通優惠、經濟補助及各類個人與家庭照顧服務等,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生活品質。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疑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範圍者(請領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破損不堪使用或資料異動者(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遺失身心障礙證明者(補發身心障礙證明);需至戶籍地公所申請辦理身心障礙鑑定;經指定鑑定醫院鑑定符合障礙等級、類別者;經社會處專業團隊審查核發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換發或補發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必要陪伴者優惠:必要陪伴者以 1 人為限
・進入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與文教設施必要陪伴者優惠:必要陪伴者以 1 人為限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符合行動不便資格者可申請
・健保及社會保險自付保費補助:極重度與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自付保險費之二分之一、輕度補助自付保險費之四分之一
・汽車牌照稅減免
・教育補助相關
・經濟補助相關:生活補助、輔具費用補助等
・復康巴士服務
・申請方式:臨櫃、郵寄
・重要時間點:申請鑑定者自鑑定完成日起算為 45 個工作天;屆期換證約 30 個工作天;一般換補發案件至本府臨櫃申請可現場核發,由公所核轉案件者約 30 個工作天
・注意事項: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前 90 日內可自行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辦理重新鑑定;證明屆期未重新鑑定者將自動失效;對鑑定結果有疑義,請於收受公所通知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公所提出申請異議複檢重新鑑定或需求評估,並以 1 次為限;申請異議複檢重新鑑定,應負擔 40 %之相關作業費用,異議成立者,應退還;選擇併同辦理鑑定方式,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健保費及勞、工、軍、農保等保險費將依身障等級直接減免,無須提出申請;若申請人評估將對於就業或其他領域會有不利影響時,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保險費補助方式變更

【應備文件】

本人身分證、印章、1 吋或 2 吋照片 3 張(申請身心障礙證明時)、1 吋或 2 吋照片 1 張(換發或補發身心障礙證明時,需為最近 3 個月內)、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時)、受委託人身分證及印章(委託他人代辦時)、彰化縣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郵寄申請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申請時,申請者及代辦者皆要;換發時)、原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重新鑑定者須附,郵寄申請時;換發時)、60 元掛號回郵(郵寄申請時)、遺失切結書一份(補發身心障礙證明時)

【聯絡方式】

電話:04-7532376、04-7532366、04-7532367(身心障礙福利科);04-7264150(社會處總機);04-7278503 分機 630 或 633(衛生局鑑定結果疑義);04-8830330(復康巴士預約);04-7239131 分機 162-169(汽車牌照稅減免);04-7273173(教育處特殊教育科)|地址:50001 彰化市中興路 100 號(第二行政大樓,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週六、日及例假日休息)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6service/service01_con.aspx?topsn=7006&data_id=2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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