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改善低收入戶住宅設施設備補助」,旨在協助設籍彰化縣的列冊低收入戶,改善其破舊不堪的居住環境。此補助依低收入戶款別提供不同額度,列冊第一款最高補助 50,000 元,第二款最高 40,000 元,第三款最高 30,000 元。申請人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未接受其他長期免費醫療或收容補助,且同戶內無其他人申請。申請人應於每年 8 月底前,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之列冊低收入戶;住宅破舊不堪,有修繕需求;未於醫療院所、護理之家、康復之家、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等接受長期免費醫療或收容補助;同戶內無其他人申請本辦法之補助;非自有房屋者,需附使用權同意書(須同意使用至少 6 年,並由村里長出具證明書)或租賃契約影本(租期期限已達 6 年)
・不可申請:三年內曾接受本辦法補助者;經核准但未於核定完工期限前修繕完成者;未依規定期限前檢附原始憑證報本府者
・列冊第一款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50,000 元
・列冊第二款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40,000 元
・列冊第三款低收入戶:最高補助 30,000 元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本府核准並核定完工期限後始可施工;申請人應於修繕之房屋竣工後 5 日內檢齊竣工後住宅彩色照片及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報請鄉(鎮、市)公所驗收
・注意事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
最高50,000元
每年 8 月底前
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施工前彩色照片(正、側、後面或破損位置照片)、估價單、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最近一個月水費、電費收據、非自有房屋者附使用權同意書(須同意用至少 6 年,並由村里長見證)或租賃契約影本
電話:04-7532242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4&cate_id=1833&data_id=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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