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一定家庭收入及財產標準的縣民。此補助依身心障礙程度及是否為低收入戶,每月發放不同金額的津貼,最高可達 9,485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按月領取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彰化縣,並領有彰化縣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全家人口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 元)2.5 倍(38,787.5 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6,640 元)1.5 倍(39,960 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公告總值未超過 770 萬元;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總額未超過一定金額(全戶總人口 1 人時,存款及投資不超過 200 萬元;全戶總人口 1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增加 25 萬元)
・不可申請: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列);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29,500 元)
・列冊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9,485 元
・列冊低收入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5,437 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 4,049 元
・申請方式:向鄉鎮市公所社會(政)課或民政課申請
・注意事項:公所受理初審完成後函送縣府,縣府將複審核定結果函請公所轉知申請人,並依審核結果核撥生活補助款
最高9,485元
申請人郵局存簿影本(如有優存證明需檢附)、申請人、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切結書、15 歲以上學生在學證明、重病無法工作者提出 3 個月內診斷證明、入監者在監證明、失蹤者之失蹤證明等,如無則免檢附)
電話:04-7532326、04-7532308|服務時間:08:00 ~ 12:00,13:00 ~ 17:00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5&cate_id=5066&data_id=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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