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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補助

醫療健康 彰化縣

【主辦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提供低收入戶老人公費安養護補助,旨在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並提升老人照顧服務品質。設籍彰化縣且年滿 65 歲(原住民 55 歲以上)的列冊低收入戶,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社會處評估符合失能程度或無扶養能力者,可申請入住簽約機構。補助金額依機構類型及失能程度不同,每月最高可達 30,000 元。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辦理入住手續。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彰化縣;年滿 65 歲以上(或 55 歲以上原住民);列冊低收入戶;經彰化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本府社會處評估符合條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重度失能者(CMS 等級第七級至第八級);中度失能者(CMS 等級第四級至第六級),經評估其家庭支持功能確有進住機構必要者;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者
・不可申請:罹患法定傳染病,入住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者;患有精神疾病經診斷為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第一至四類者;已獲准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者,不得再重複領取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津貼
・安養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最高 10,000 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每人每月補助 11,466 元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符合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 22,000 元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符合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具氣切者):每人每月補助 27,000 元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未符合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每人每月補助最高 20,000 元
・養護、護理與長期照護機構(未符合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具氣切者):每人每月補助 25,000 元
・失智照顧機構:每人每月補助最高 30,000 元
・委託安置費核計標準以受委託機構實際服務天數核計,安置日數未足月者,以當月實際入住日數比例計算之
・申請方式:檢附上述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鄉(鎮、市)公所初審無誤後函送本府社會處
・注意事項:受委託機構未報經本府同意,不得另立名目向家屬或接受安置補助個案收費;受補助個案有死亡、退住機構、福利身分變更、住院期間領取看護費用、補助經費未實際用於照顧接受安置補助個案等情形,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原核准補助,如有溢領,應追回其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應備文件】

彰化縣政府低收入戶老人安養護申請書、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擇一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

【聯絡方式】

電話:7532335|地址:第二行政大樓 50001彰化市中興路100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00-17:00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申請書上的「1150102修正」及機構名冊上的「1150203更新」為文件修訂或更新日期,非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http://soci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x?topsn=711&data_id=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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